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令)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全文
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需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状况、拆迁实施单位、步骤、时间、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
2、申请单位需在拆迁项目批准前足额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提交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未实施视为自动废止。拆迁委托合同变更与解除:变更或解除拆迁委托合同需在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当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4、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
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失效,现行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人: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拆迁工作。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拆迁原则: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拆迁需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简介如下:目的与意义: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布与实施:条例于2001年6月6日由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5、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关键点:补偿安置: 遵循《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非标准住宅房屋面积计算标准》,私有住宅承租人如无法安置,将按住房解困政策处理。住宅房屋拆分为异地补偿和就地补偿,确保补偿面积不少于被拆面积,特殊情况实行易地补偿。
6、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需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状况、拆迁实施单位、步骤、时间、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
1、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人: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拆迁工作。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拆迁原则: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拆迁需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2、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发布与实施:条例于2001年6月6日由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共计五章四十条。主要内容:拆迁补偿原则:条例详细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和确定方法,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内容
1、黑龙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权益和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省的具体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拆迁工作的总体管理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则在各自行政区域进行具体管理工作。
2、黑龙江省黑河地区并没有特定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房屋拆迁管理主要遵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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